请问为什么古代的斩刑减一等是流放三千里而不是改判为加役流 艺术 2020-09-13 02:04:01 共1个回答 ()人看过 以唐代为例。唐律规定死刑斩刑减一等,是减为绞刑。唐朝时期,封建五刑已经定型,形成了比较科学的刑罚体系。唐律规定五刑共二十等,即笞刑五、杖刑五、徒刑五、流刑三、死刑二。在通常的刑罚之下,律文所称在某罪上加或减若干等,是指在某一刑罚种类等级上下推算。如犯杖一百,减一等,则杖九十。但唐律又规定:“惟二死、三流,各同为一减。”也就是说,斩、绞两等死刑和流二千里、二千五百里、三千里三等流刑在加或减刑罚时都分别只作为一等计算。疏议中的解释是:假有犯罪合斩,从者减一等,即至流三千里。或有犯流三千里,合例减一等,即处徒三年。因此,按唐律死刑斩刑减一等,应为流三千里,而不是加役流。 () () 我来回答:共有条评论 登录 注册 剩余:2000字 免登录提交 上一页:有什么汪汪的词语 下一页:西方经济思想史的发展脉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