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物权法》116条的案例 艺术 2020-10-14 08:21:14 共1个回答 ()人看过 《物权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案例:农民某甲与某肉联厂约定,由肉联厂将其所有的两头黄牛宰杀后,净得的牛肉按每千克7元的价格进行结算;牛头,牛皮,牛下水归肉联厂,再由某甲付宰杀费40元,在宰杀过程中,肉联厂将这些牛黄出售,每克40元,共得2800元,某甲认为牛黄应当归其所有,遂向肉联厂索取卖牛黄所得的2800元价款,肉联厂拒绝给某甲该款。1.某甲与肉联厂之间只存在牛肉加工承揽合同,因此两头牛的所有权不发生转移。2.牛黄归某甲,所根据孳息归属的原则,孽息的归属应当与其主物相一致,自然牛黄应当归牛的所有人某甲所有。3.某甲有权要回2800元。因为牛黄是归某甲所有,肉联厂所得的2800元属不当得利,应当返还。 () () 我来回答:共有条评论 登录 注册 剩余:2000字 免登录提交 上一页:董仲舒提出了什么样的主张 下一页:平板电脑能代替笔记本电脑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