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利益应如何界定

家居 2020-09-13 07:42:03 1个回答   ()人看过

公共利益是一定社会条件下或特定范围内不特定多数主体利益相一致的方面,它不同于国家利益和集团利益,也不同于社会利益和共同利益,具有主体数量的不确定性、实体上的共享性等特征,如何识别公共利益是司法和行政实践中的重要问题。

1、公共。公共是相对于个别而言的,根据《辞源》的解释,公共,谓公众共同也。那么,如何确定公众的范围,一般来说有两种办法。第一种是根据地域标准,第二种是根据人数标准。无论是“公共”还是“个别”都是相对的概念,并非静态的、一成不变的。因为作为个别的“某圈子”实际上是可大可小的,这种圈子最小是一个单个的个人,然后逐渐地向外扩展,根据个人与其他人之间的不同的联系,从而形成一个许多同心圆相互交错的图像。

2、利益。从哲学的角度来看,利益表现为某个特定的(精神或者物质)客体对主体具有意义,并且为主体自己或者其他评价者直接认为、合理地假定或者承认对有关主体的存在有价值(有用、必要、值得追求)。由于公共利益的主张者的缺位以及主张者的不保险性,由法律来确认或者形成客观的公共利益成为法治社会的普遍做法。这一方面在于法律的程序性,保证了公共利益的客观性。即民主的立法过程,使得多数人的利益得以表现,另一方面,法律的明确性,也使得公共利益的主张者,可以籍此来积极的主张公益,促进公益的实现。因此,以严格采法实证主义的凯尔森学派,甚至直接认为,将国家目的予以法制化,才完成承认其为公益的过程。而所谓公益必须获得国家承认之后,方有公益之价值。凯尔森曾谓,整个法制度不过是公益之明文规定。所以,2005年时所谓的公共利益,往往就是指实定法上的公共利益。当然,由于立法者所代表的共同体的不同,实定法上的公共利益是由不同层级的立法来完成的。比如表述行政区域利益的地方立法,表述地区自治团体利益的民族区域自治、特别行政区、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立法,表述职业、性别、年龄、身体、身份团体利益的特殊人群立法等等,而国家和社会的利益的往往由宪法和立法机关的法律来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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